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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27]  来源: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校区),各部处室,所属各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理工大学校工会

                                                         2019年6月26日

 

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院系)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校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有权申诉的教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有权申诉的教职工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第五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工会、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法律人员(2名)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和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申诉案件,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的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可以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岗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和证据;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四)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书面委托1名校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案件。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委员名单中指派,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相关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诉人、与原处理决定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工作组其他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在审理中,申诉处理工作组还应当对复核决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查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听证会方为有效。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若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听证程序;

(三)主持人询问申辩双方有无需要对到会的委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有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陈述;

(五)被申诉人代表答辩;

(六)申辩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

(八)申辩双方进行辩论;

(九)申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十)记录人对听证全过程进行录音;

(十一)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结束后,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若因回避而出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无法达到可以通过表决的法定人数时,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报校领导会议批准后补任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替补回避的委员行使职权,在该回避的申诉事件办结时,补任临时委员的职权同时终止。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期间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要求原处理部门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处理结果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申诉处理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部门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申诉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题,载明文书名称;

(二)申诉人;

(三)申诉人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据;

(五)复核结论及处理决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江西理工大学工会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以挂号信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通过办公系统发送至申诉人邮箱,以申诉人邮箱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再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被申诉人经重新研究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将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教职工非行政处理的申诉,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也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经工会主席会议批准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理工大学工会

                                                               2019年6月26日

上一条: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管理平台及校园问政网络平台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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