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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赣南表嫂来学法——个人信息保护

时间:[2022-04-07]  来源:

      各位教职工,今年,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制作了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喜迎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现将相关系列视频转发如下: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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