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 VPN登录 | 学校首页
工会首页工会概况工作动态民主管理会员风采政策法规服务平台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 工会首页>>服务平台>>教职工生活服务>>爱心基金>>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理工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关心、关爱困难师生员工,帮助教职工缓解因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帮助学生缓解因重大疾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促进和谐幸福校园建设,特成立“江西理工大学爱心基金”,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理工大学爱心基金是由学校发起设立,并由学校负责管理的基金,包含教职工爱心基金和学生爱心基金,教职工爱心基金和学生爱心基金的资金及其运行各自独立。

第三条 设立爱心基金的宗旨:弘扬大爱精神,倡导互助互帮,力求扶危济困,重在构建和谐。

第四条 设立爱心基金的原则:校助群办,自我积累,自我补充,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保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爱心基金组织机构

(一)为规范和加强对爱心基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对教职工爱心基金和学生爱心基金的管理。

(二)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对外联络与合作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等有关机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委员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即自行终止委员资格,由校工会负责委员替补工作。

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两名,由校工会主席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

(三)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医院、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有关机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委员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即自行终止委员资格,由校团委负责委员替补工作。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两名,由校团委书记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医院、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教职工爱心基金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和检查教职工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审定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提交的补助申请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

(四)接受审计、监察和教职工的监督,确保教职工爱心基金使用公开、公正、合理;

(五)决定其他涉及教职工爱心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每年向会员报告一次教职工爱心基金的管理以及经费收缴、募集和使用情况;

(七)罢免、增补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爱心基金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和检查学生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审定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提交的补助申请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

(四)接受审计、监察和学生的监督,确保学生爱心基金使用公开、公正、合理;

(五)决定其他涉及学生爱心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每年报告一次学生爱心基金的管理以及经费收缴、募集和使用情况;

(七)罢免、增补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教职工爱心基金的各项规定;

(二)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收集整理有关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教职工申请加入、退出教职工爱心基金工作;

(五)教职工爱心基金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六)教职工爱心基金的募集工作;

(七)教职工爱心基金会员申请爱心基金补助的审核工作;

(八)教职工爱心基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收缴、募集和使用情况;

(九)完成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生爱心基金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收集整理有关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生爱心基金的募集工作;

(五)学生申请爱心基金补助的审核工作;

(六)学生爱心基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募集和使用情况;

(七)完成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室是江西理工大学爱心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及时向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提供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校医院要准确提供本交费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职工个人住院自付医保目录内费用达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教职工情况统计表,费用不跨年度累计,已参加医保的教职工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住院医药费发票、治疗详单及出院小结交校医院审核;各工会分会和离退休工作处提供本交费年度(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因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教职工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及时向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提供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籍异动名单。

第三章 教职工爱心基金

第一节 会员和会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采取会员制,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学校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教职工爱心基金的会员。

第十四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每年1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会员身份以自然年为单位存续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期,所有会员须于1月份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120元/年,在职教职工由所在分工会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和收取会费,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和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成立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加入教职工爱心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交清会费,当即享受补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加入的,必须补交自教职工爱心基金成立当年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补助待遇。

教职工爱心基金成立日后新进校人员,在自起薪次月申请加入,并交清自起薪当月到本期结束月份的会费,当即享受补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加入的,须补交自起薪当月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补助待遇。

因各种原因失去会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加入,须补交失去会员资格期间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补助待遇。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节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投入的配套基本金;

(三)教职工捐款;

(四)校友捐款;

(五)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六)其他捐赠和筹集渠道;

(七)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十九条 基本金不用于补助,通过运作保值增值,其增值收益部分用于补助;根据教职工爱心基金的运作情况,学校视需要研究增资方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校工会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爱心基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教职工爱心基金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可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由学校审定。

第三节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范围

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范围为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

(一)教职工爱心基金会员患病,且个人住院自付医保目录内费用部分在本交费年度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二)本年度因重大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不可抗拒大面积自然灾害情况除外),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会员;

(三)配偶及子女患大病,会员出资金额在2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二十二条(一)规定的补助人员,费用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超过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2.超过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4.超过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0%;

5.超过5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70%;

6.超过6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80%;

7.以上各分段计算的补助金额累计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

(二)对符合第二十二条(二)、(三)规定的会员,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按“一人一案”、“一事一议”原则,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

(一)未出资参加教职工爱心基金的;

(二)在非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或获取赔偿的;

(四)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五)由于个人故意如自杀、自伤、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重大财产损失;

(六)由于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犯罪、违法、违纪、违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重大财产损失;

(七)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四节 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教职工,须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二十二条(一)规定情况,申请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的,需提供所患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结算清单及由校医院提供的自付经费部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符合第二十二条(二)规定情况,申请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的,须提供损失物品价值清单等。

(三)符合第二十二条(三)规定情况,申请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的,需提供所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出院小结、结算清单等(原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请人所属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情况属实的,经分工会主席(离退休工作处处长)签署意见并签章。

(三)将相关材料提交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校工会办公室)。

(四)由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组织本办公室组成单位的相关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及时给予申请人回复;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算出补助金额或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审定。审定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有效。

(六)由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在学校OA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七)申请人到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办理领款手续。由校工会按审定的金额将补助款拨付到教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教职工爱心基金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节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5年未使用教职工爱心基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3%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7万元;

对连续10年未使用教职工爱心基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6%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8万元;

对连续15年未使用教职工爱心基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凡教职工爱心基金会员一次性捐资2000元以上,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捐赠证书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凡教职工爱心基金会员累计捐资10000元以上,由教职工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终身会员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凡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建议学校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四章 学生爱心基金

第一节 帮扶对象和范围

第三十一条 学生爱心基金旨在帮扶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本人及家庭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爱心基金补助: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或获取赔偿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酗酒、美容性整容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由于本人因犯罪、违法、违纪、违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费用。

第二节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投入的基本金;

(二)师生员工的捐款;

(三)校友捐赠;

(四)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五)其他捐赠和筹集渠道;

(六)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三十四条 基本金不用于补助,通过运作保值增值,其增值收益部分用于补助;根据学生爱心基金的运作情况,学校视需要研究增资方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爱心基金由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三节 补助程序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要补助时,申请人可如实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提交给所在二级学院(校区),并备齐医院患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结算清单、病历、人身伤害鉴定报告、家庭生活情况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校区)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学院(校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对初审同意补助的申请,根据学生类别分别报送学工部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条 学工部或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校医院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学工部或研究生院负责人签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回申请人所在学院(校区)处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送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具体的补助方案,报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补助方案进行审定;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捐款情况及当时爱心基金的资金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审定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爱心基金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补助方案,并将补助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节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给予学生爱心基金大力捐助、长期捐助的支持者,可由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捐赠证书或授予“优秀爱心志愿者”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爱心基金仅用于申请者本人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的治疗。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补助金发放后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问效一经发现违背本办法原则、要求的情况,有权终止补助, 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