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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赣南表嫂来学法——遗产继承权

时间:[2022-04-07]  来源:

      各位教职工,今年,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制作了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喜迎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现将相关系列视频转发如下: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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