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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赣南表嫂来学法——孕产期女职工的权利

时间:[2022-04-07]  来源:

      各位教职工,今年,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制作了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喜迎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现将相关系列视频转发如下: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孕产期女职工的权利》


孕产期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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