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直接为本科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逐步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型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在全校范围内开放。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科研质量。
第九条 要加强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鼓励自制实验装置。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一节 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领导全校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我校教学实验室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学校人事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学院设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设一名实验秘书(或教学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精神和规章制度,制定各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及措施。
(二)负责本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根据学院对实验教学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制定与落实本学院实验教学计划、有关实验教学文件。在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使用率。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经常研究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协调实验室与教研室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保持密切的联系,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参与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三)审查本学院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调整、迁移、更新、撤销等的申请方案,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本学院实验室提出的器材购量和维修计划以及房屋水电设施修缮计划等。
(四)定期讨论和向学校汇报实验室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制度的执行、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各类主任均由学院任命,报学校备案,任期应相对稳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面工作,拟定建设规划,安排实验课教学及管理工作。
(二)审定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科研项目,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计划。
(三)对下达的各项实验经费,提出使用意见,组织编制教学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的年度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及实验室修缮计划。负责制定实验仪器设备工具、低值易耗品、材料的保管、使用维护、操作规程等细则。
(四)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研究与自制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
(五)负责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人员培养及考核晋升工作。
第二节 挂牌和计算机机房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挂牌管理。用镜框镶嵌,悬挂于实验室墙上或明显处(如走廊等),并将每个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张贴在门上或挂牌于门框。
第十五条 计算机机房(简称机房)是教学、科研的重地,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机房的设备、材料等,建立严格的领物、借用、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制度。机房要配备完善的上机监控管理系统。根据各机房的特点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
第三节 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进行开放管理。
第四节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及管理
(一)积极参加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实验水平。
(二)预做有关的教学实验,写出实验报告,不断改善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认真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实验总结工作,批改实验报告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三)严格执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精密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调试、使用、协同做好实验室科学管理、安全卫生工作。
(四) 首次参加指导实验的教师,由学院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对实验基本理论内容的论述、实验操作技能的掌握等,同时要检查教案和备课笔记。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与教师密切配合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参加实验预做,写出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实验,不断提高实验质量。
(二)负责实验前所需的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等的工作,承担有关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仪器、操作、计算、数据整理、绘图和编写报告等任务。
(三)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自修和送修,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测试水平。搞好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做好账卡记载工作,以保证账、卡、物一致。
(四)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岗位。认真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劝告,必要时令其停止实验。
(五)协同做好实验室的文明实验、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志和登记工作。
(六)依据实验室建设与规模,各实验应配备实验技术人员,若实验室规模较小,人员编制不够时,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可派在岗教师承担。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立项管理
第一节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由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统一安排。对实验室建设要加强立项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各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提出实验室建设的具体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调整、迁移、更新、撤销等要经学校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新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进行,一般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建实验室应根据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注重实验教学目前与长远发展,提出建设初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内容如下。
(一)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开出的实验项目内容、实验类型以及学时分配;
(三)面向的对象(受益面的专业、学生人数等);
(四)每学年预安排的实验人时数。若年开设学时数小于400学时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实验室;
(五)实验场所、实验人员、材料、设备、组数、经费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水电安装技术要求、竣工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算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与服务人员劳务费等,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节 实验室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立项范围
凡申请学校教学经费(包括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进行本科实验条件建设的项目,项目经费超2万元的,必须以立项的方式向学校申报。项目包含:新开实验项目,实验设备更新,大型设备安装或其它大型建设任务,实验室扩建、新建、改建或搬迁,新开出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装备技术改革、技术改造、自制等。
第二十六条 立项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学校、学院及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必须以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紧紧围绕本专业发展方向,为本专业的发展服务。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可行。
(二)先进性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三)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讲求投资效益。
(四)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论证
(一)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实验室建设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以三年为周期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确定每年的具体建设方案,确定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采购预算等,组织填写《学院实验室建设三年规划》。每年上半年依据上一年建设情况和实际教学需要,统筹安排,更新规划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按年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调查研究,综合全校申报情况,按学校投入重点,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初步安排建设项目及经费。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初步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反馈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建设立项申请材料。
(四)教务处编制立项建设计划、教学设备采购预算申请表。
(五)报主管校长审定,学校下文公布下一年度本科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
(一)立项建设项目的具体计划由教务处向资产处报送,由资产处按学校设备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学院组织落实完成各项任务,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与资产处联系具体事宜。
(二)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建设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论证审批。
(三)建设经费按项目预算经费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超支经费及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经费一律由项目学院自筹解决。节余经费纳入学校统筹安排,不能擅自调整使用,可优先考虑该项目急需配套建设的需要。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及时准备好安装条件(实验用房修缮、水、电、通风等设施),确保设备能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及培训操作人员,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项目,确保设备及时投入本科实验教学;修改、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修改、制订实验卡片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都要在建设期满、建成投入使用后进行自评验收和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完成、资金使用、项目效益、项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自评验收由学院组织进行,并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的自评验收情况及《本科实验室项目建设成效验收报告》统一报教务处,向学校申请验收。
(三)复查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并反馈验收意见,督促整改。
(四)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学院,学校在下一年度建设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项目建设期满而未完成建设任务,或者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的项目,且在自评验收截止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对责任人和相关学院给予批评,追究责任,必要时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并从严控制该学院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五章 事故及仪器设备损坏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或烧毁、损坏精贵稀仪器、影响任务完成及产品质量、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特大事故(造成精贵稀仪器严重损坏、严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严重伤害)。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实验室应当天向所在学院报告,两天内口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立即向所在学院报告,两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半月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特大事故,逐级立即报告学校,在调查期间报送“事故调查简报”,查清后做详细报告。
第三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等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和金额。对于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品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加强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