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教学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多出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在《江西理工大学教学奖励办法》(理工发〔2008〕24号)文件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奖励分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成果类、教材建设类、教师教学类、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评审项目类、指导学科竞赛类、教学研究论文类、其它类等十大类。
一、
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建设类:学位授权点申报与自主设置、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卓越计划”项目、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认证、专业评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虚拟仿真)、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二、课程建设类: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视频公开课程,优秀多媒体课件(含单科课程)、优秀
微课程
。
三、教学成果类: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四、教材建设类: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优秀教材奖。
五、教师教学类: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模范(优秀)教师,省级或校级评选的教学技能竞赛(含单科课程)获奖者、课程教学“十佳百优”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设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省级单科优秀教案。
六、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国家级、省级的教学平台、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如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建设等项目。
七、评审项目类:对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为优良的项目。
八、指导学科竞赛类:按学校要求组织及管理,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学生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
九、教学研究论文类:在国内全日制本科高校主办的专业刊物、学报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作者。
十、其它类:对学校教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厅)级教学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学校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位授权点、专业建设类
名
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卓越计划”专业项目
|
国家级
|
3
|
省级
|
2
|
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
国家级
|
5
|
省级
|
2
|
国家专业评估结果
|
优秀
|
5
|
良好
|
2
|
新增学位授权点
|
通过
|
2
|
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
通过
|
1
|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国际认证
|
通过
|
2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2
|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研究生创新基地)
|
国家级
|
3
|
省级
|
2
|
校级专业评估结果
|
优秀
|
2
|
二、课程建设类
名
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
|
国家级
|
8
|
省级
|
1
|
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2
|
国家级优秀教学多媒体课件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省级优秀教学多媒体课件/单门学科(单门学科指按照某一学科来组织的教学多媒体课件竞赛)
|
一等奖
|
2
/
0.5
|
二等奖
|
1
/
0.3
|
国家级微课程竞赛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省级微课程竞赛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三、教学成果类
名
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2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四、教材建设类
名
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国家级教材奖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2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规划教材
|
5
|
省部级教材奖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五、教师教学类
名
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1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5
|
省级
|
1
|
模范(优秀)教师
|
国家级
|
2
|
省级
|
1
|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
省级
|
1
|
校级
|
0.1
|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国家级
|
5
|
省级
|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计算和津贴发放办法(试行)》执行
|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省级
|
校级
|
省级教学技能竞赛奖
/
单科课程
|
一等奖
|
2
/
0.2
|
二等奖
|
1
/
0.15
|
三等奖
|
0.5/0.1
|
课程教学“十佳”教师
|
校级
|
1
|
课程教学“百优”教师
|
校级
|
0.5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
校级
|
0.1
|
省级单科优秀教案
|
一等奖
|
0.2
|
二等奖
|
0.1
|
六、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
对获批省级及以上本科实验室建设项目(含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奖励经费的70%奖励项目(学科)组,20%奖励相关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校院两级管理进一步推进后,90%奖励给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
七、评审项目类
对于省级及以上本科及研究生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完成较好,且经上级主管部门结题评审或学校组织评审,评为“优秀”的项目,奖励1万元/项。
对于本科实验中心(室)建设项目,经学校组织评审后,给予评为优良的项目组
奖励:
“优秀”的项目奖励2万元/项,“良好”的项目奖励1万元/项。
八、指导学科竞赛类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机械设计、电子设计、挑战杯、
数学建模、数学竞赛、节能减排
|
国家级一等奖
|
0.5
|
国家级二等奖
|
0.3
|
省级、部分省联合赛区一等奖
|
0.1
|
其它省级以上项目
|
国家级一等奖
|
0.1
|
省级、部分省联合赛区一等奖
|
0.05
|
备注:在同一项目竞赛中指导多名学生获奖的老师(教练组),奖励项目不超过4项,其中1项可获全额奖励,其它各项按相应标准的30%奖励;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等级的竞赛,标准按最高等级奖励。
九、教学研究论文类
在“211高校”主办的专业刊物或学报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主办的专业刊物或学报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其它按《江西理工大学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理工发〔2014〕47号)中学术论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篇论文仅按一次并按最高档奖励)。
十、其它类
其他对学校教学建设和改革具有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对获奖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第四条 对于单项奖励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经费的70%奖励课题组或个人,20%奖励相关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校院两级管理进一步推进后,90%奖励给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获国家级、省级教学奖励的团体,按以下标准奖励:
1.
学校为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奖励的团体,分别按相关奖励额度的50%、30%、20%进行奖励。
2.
学校为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省级教学奖励的团体,分别按相关奖励额度的40%、20%、10%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学校设立年度专项教学奖励经费对以上各类教学获奖进行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各类奖项的评选办法参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文件执行,学校以文件或证书为认定凭证,学校各类奖项的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每年
各项奖励的统计时间段为
1
月
1
日
至12月31日,在每年的教师节期间表彰上一年度的获奖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当年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教学奖励办法》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研究生院。